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票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高校教师有以上情形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