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根据《中共省委教育工委 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落实<安徽省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通过学生社团管理建设委员会审批同意成立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社团成员进行思想教育,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等工作指导。
第二章 社团指导教师聘任
第三条 社团指导老师的聘任条件:
1.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3.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4.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技能特长,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5.愿意接受学生处的监督管理;
6.具有适应工作的健康体魄;
7.思想政治类、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
8.指导学生社团需具备的其他素质要求。
第四条 每个社团原则上配备1名指导教师。
第五条 社团指导老师的聘任程序及方式:
1.建立指导教师库。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
2.库内选聘。根据报名情况建立指导教师库,学生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指导教师需求类型和人数,原则上于每年12月在指导教师库中进行选聘。
3.审核公示。学生处需对应聘的指导老师通过审核、公示等环节,最终确定本年学生社团的指导老师。
4.聘任。学生处对审核、公示合格的指导教师进行聘任,聘期为1年。
第三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社团发展,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第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有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要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活动效果,保证社团健康发展。要每周指导社团开展活动至少1次(遇特殊社团活动需按照要求增加指导次数),每次时间不少于1小时。社团如需要外出交流,需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有责任监督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并督促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学生社团管理建设委员会、学生处和社团全体成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主动参加社团管理部门召开的社团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做好其他社团指导老师应当做的工作。
第四章 社团指导教师待遇和考核
第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绩效按照10元/生执行,由学生处制作绩效,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由学生社团管理建设委员会负责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四条 每年进行一次“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担任社团指导教师且考核合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职位晋升、在岗位评聘、职称评审等方面予以挂钩。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处将解聘社团指导教师,并视情追究责任。
1.当年社团活动中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师德师风造成重大影响的;
3.违反社团相关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自身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4.其他违反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