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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专业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07       供稿:唐建成 审核: 信息来源: 智能装备制造系 马晓春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发挥专业带头人选拔的引领作用,着力培养一批素质过硬、教学水平较高、教科研成果突出的校级拔尖人才,打造优秀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锻造金师,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师德、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  铸魂育人,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热爱职业教育,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等,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服从组织安排,遵纪守法,任现职内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研究生及以上,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

(三)具备双师型教师资格。

第四条 教育教学业绩条件

5年教育教学业绩须除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五)项外,还需具备(六)~(十二)项中的任意三项:

(一)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有丰富的理论教学、实践经验,能系统讲授本专业2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核心课程。(提交相关教学任务通知单)

(二)具有本专业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课程建设、专业建设的基本规范方法,具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能力。(提交所申报专业的专业建设综合报告一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教科研、产教合作等综合协调能力,近5年具有指导和带领其他教师在企业参与技术开发或进行技术服务经历,或采取示范教学、开设专题讲座和组织教研活动等多种方式指导本专业教师开展教学模式改革。(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主持编制、修订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经论证后实施。(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五)积极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且具有3年以上经历,所带班级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年度考核分均列前十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六)经常下企业实践锻炼,每年度至少一个月。(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七)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八)指导学生或教师本人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九)参加省级三优比赛(优秀论文、优质课、优秀教学软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署名前三)教学成果奖,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十一)主持省级以上教研课题,并已结题。(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十二)担任过公开出版的教材的副主编(审)及以上或参编省级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主编校本教材,并在全校推广使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评选范围

全校在职专、兼职教师。

第六条 校级专业带头人每三年遴选一次,实行聘任制,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 评选流程

(一)系部组织申报

教师个人申报,并填写《专业带头人评选申报表》(附件),同时附事迹简介、综述报告、学历资历、教育教学业绩及科研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教研室初审,系部组织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无异议后报教师发展中心。

(二)教师发展中心组织评选

教师发展中心在系部申报的基础上,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提出拟确定的专业带头人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通过,发文公布,颁发聘书。

第八条 待遇

(一)对取得校级专业带头人资格的教师,学校颁发专业带头人聘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二)校级专业带头人作为推选市级、省级专业带头人的后备人选,优先组织开展考察学习、校际间交流与合作、培训进修、到企业实践锻炼等,在晋级晋职、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校级专业带头人每年享受1000元资助。

第九条 职责

(一)积极承担专业建设任务,适时组织制定新专业建设实施方案。

(二)负责组织开展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在线精品课程建设。

(三)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重大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四)负责本专业的专业建设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专业建设成果展示。

(五)以下教研成果每年至少取得1项:

1.省级课题研究通过结题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2.担任主编编写教材一部;

3.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4.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

5.其他可以体现教育教学成效的成果。

(六)其他需专业带头人做的工作。

第十条 考核

专业带头人年末要向系部提交年度专业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业绩材料,系部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专业带头人职责,对专业带头人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任并取消本年度补贴及次年度相应待遇。有不服从安排或师德师风等出现严重问题的,经学校研究,立即终止资格,并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