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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1-30     供稿: 淮南师范学院     审核:马义荣     信息来源: 沈梦琪     阅读次数:

淮南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品行表现较好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一般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及院系学生会主席或团总支副书记(学生)等为成员的系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具体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档次:一等每人每年资助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各院系、班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按一个档次评选。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本专科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二)具体条件

1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必须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在校学习期间,智育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班级或专业前10%;每个评优学年综合测评中均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且同时应具备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生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称号。智育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必须是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申请学生原则上应是当年度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获得者。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申请者必须勤奋学习,积极上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家庭经济贫困,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学校资助对象。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分配名额。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给各院系。各院系按所分配的名额实行等额推荐,限额申报。对按省教育厅规定应享受政策照顾的学生实行特别注明或指标单列,一并下达给各院系,由各院系做好统计和核对工作。  

第九条  申报与评审

1.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班级推荐。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全班学生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操行评定、学习成绩、身心健康及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班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在院系,推荐材料要详细说明被推荐人现实表现及班级民主评议结果等情况。

3.院系评审。各院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各班推荐的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确定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名单的确定应广泛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严格坚持标准,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候选名单确定后,在院系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安排专人认真指导学生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由各院系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各院系同时填写《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及其他材料,准确无误后,连同学生个人申请材料、公示材料及院系级评审报告交送学生处。

4.学校审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学生处)负责审查各院系上报名单及材料,在审查中对不符合规范的材料退回所在系要求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对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学校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应不予通过审查,因此发生缺额的不再递补。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确定全校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学生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和审批。经学校研究审定后,学校通过校园网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5.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门管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上;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按学期分次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十一条  各院系负责对国家奖助学金获奖、获助学生进行全面跟踪复查,确保奖助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

2.休学或者其他学籍发生变动的同学;

3.隐瞒、虚报家庭经济实际情况;

4.日常生活中有与家庭经济困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

第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实行院系党总支书记负责制。决不允许在国家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发生任何违规行为。严禁多人分享一个指标及金额,不得暗示、动员、要求获奖、受助学生捐赠奖助学金。严禁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二次分配、平均分配、按比例提取充当班费及任何公共活动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四条  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班级是基础,院系级是关键。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认真做好推荐和评审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所需。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事实,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9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