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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29       供稿:安徽省财政厅 审核:李静雅 信息来源: 总务处       阅读次数: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分散采购项目实施

对分散采购项目,内控制度完善的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财政部门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等目标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涉密采购项目实施

经定密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项目,按照《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车辆协议供货采购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省级车辆协议供货采购实施。各市可直接使用省级采购结果,在满足本地化服务的前提下,与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也可自行开展协议供货采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协议供货的基础上实行网上商城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