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充分调动工学交替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勤于实践、善于学习,更好地完成工学交替教学环节,促进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增强学校技能人才培养的适应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在学校遴选的企业参加工学交替的中职学生。
第二条 评选时间。评选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评选时间每年6月、12月;评选比例不超过20%,宁缺毋滥。
第三条 评选标准。在工学交替期间,能够服从校企安排,组织纪律观念强,日常表现优秀,学习成绩优异,为校企争光。
(一)组织观念方面:态度端正,服从意识强,积极主动参加工学交替,不挑剔、不抱怨。遵守学校工学交替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安排,无违纪现象。能够认真细致按照要求填写《周记》;
(二)职业道德方面: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不怕吃苦,工作积极,主动承担岗位各项工作;
(三)实践表现方面:认真实习,有较强的动手实践能力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工学交替期间企业各项考核成绩优良;
(四)日常表现方面:尊敬师长,主动踏实,积极参加企业的各项活动。有较好的团队精神,尊重企业领导与工作人员,较好地处理工作中各种人际关系;
(五)课堂出勤方面:能够按时出勤,积极参加工学交替期间校企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 评选程序。工学交替标兵学生的评选由产教融合中心牵头负责,教务处、学生处协助,系部参与、驻点教师具体落实。
(一)由驻点教师会同企业和班主任组织评选,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审核同意后进行表彰。
(二)受表彰的学生填写《工学交替标兵学生评选审批表》,并记入档案,发放荣誉证书。
第五条 奖励办法。 对获得“工学交替标兵”的同学给予以下奖励和表彰:
(一)获得“工学交替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二)在学校官网、微信公众号、公告栏等宣传阵地进行宣传报道;
(三)表彰的学生优先推荐到优秀企业就业。
第六条 注意事项。评选过程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选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评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工学交替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表现,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评选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师生监督,确保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七条 由产教融合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产教融合中心
2024年11月14日

